與會國
運作章程

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運作章程

前言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以下簡稱中葡論壇)是於2003年10月在澳門創立,由中國中央政府發起、中國商務部主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辦,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葡萄牙和東帝汶七個葡語國家共同參與,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於2017年加入,赤道幾內亞於2022年加入,合共10個成員國以經貿促進與發展為主題的多邊經貿合作機制,旨在加強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經貿交流,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平台作用,促進中國內地、葡語國家和澳門的共同發展。

鑑於中葡論壇與會國各部長決定將中葡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考慮到2003年簽署的第一份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中各部長表達的意願,「建立後續機制,通過在澳門設立常設秘書處,保障所需後勤和資金支持」;

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此做出的貢獻,特別是發揮澳門作為連接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

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殊地位,以及1993年3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

考慮到在2003年、2006年、2010年、2013年、2016年中葡論壇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第四屆、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上分別簽署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行動綱領;

考慮到第三屆部長級會議上論壇與會國提出的建議「賦予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為了便於更有效地履行職能,創造必要條件保障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執行和落實相關任務和工作,

同意制訂本運作章程,規定如下:

第一條

(定義及名稱說明)

為實施本運作章程,有關定義及名稱說明如下:

一、「秘書處」: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根據2003年部長級會議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設立的論壇後續機制,保障所需後勤和資金支持,以及必要的聯絡,執行部長級會議決定,落實經貿合作行動綱領。

二、「例會」:該機構的任務是在各屆部長級會議之間,評估批准常設秘書處提交的工作計劃和文件。會議每年召開,與會成員有秘書長(負責主持會議)、副秘書長、葡語國家聯絡員、駐華使節、派駐代表、中國商務部代表、投資工作小組和澳門特區聯絡員。

三、「與會國」:中葡論壇與會國,即中國、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赤道幾內亞、莫桑比克、葡萄牙、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東帝汶;

四、「主辦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五、「葡語國家」:中葡論壇葡語與會國,即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赤道幾內亞、莫桑比克、葡萄牙、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東帝汶;

六、「澳門特區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七、「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成立的中央和澳門特區政府機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語國家機構;

八、「聯絡員」:由主辦方和葡語國家委派,負責在與會國協調與論壇相關事務;

九、「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指所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範;

十、「行動綱領」:部長級會議通過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行動綱領;

十一、「工作計劃」:每年例會通過的工作計劃;

十二、「辦公場所」:用於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官方辦公的大樓或大樓部分設施,無論所有權和形式如何;

第二條

(地點)

一、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總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澳門特區政府為常設秘書處的運行提供適當的辦公場所;

第三條

(資金使用)

一、根據常設秘書處工作計劃,輔助辦公室提出秘書處相關預算草案,經秘書處內部會議確認通過後形成正式預算報澳門特區政府審批;

二、常設秘書處及內設辦公室應嚴格按工作計劃使用資金,資金使用前需經秘書長確認;

三、秘書處工作計劃以外的任何活動支出需經秘書長同意。

四、資金由登錄於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預算賬目中的開支項目負擔。

第四條

(適用法律)

一、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及澳門特區法律均適用於常設秘書處;

二、秘書處堅持成員國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尊重各成員國國家身份、平等相待的原則;

第五條

(常設秘書處職能)

一、秘書處為論壇常設執行機構,在聽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語國家的意見後,負責起草經貿合作行動綱領,提交各與會國相關機構徵求意見,待經貿合作行動綱領通過後,確保行動綱領的實施和執行;

二、負責組織論壇各項會議的籌備工作;負責執行和跟進論壇和部長級會議做出的決定;

三、定期向論壇與會國通報部長級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了解並跟進中國和葡語國家優先合作領域相關的政策;

五、參與論壇與會國舉辦的多雙邊及相關投資貿易促進活動;

六、有權在其辦公場所使用秘書處標誌;

七、有權在其辦公場所以及舉辦各種活動時使用與會國國旗。

第六條

(常設秘書處成員)

一、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葡語與會國派駐代表、中國商務部派駐人員是常設秘書處成員;

二、秘書處成員在常設秘書處不具有外交身份;

三、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應遵循秘書處內部職級,按職位順序為秘書處成員開展工作提供支持,無論該成員在原機構的職務高低;

四、秘書處成員在履行職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人身和財物損害,由秘書處負責協調與處理相關善後事宜;

五、秘書處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自實際履職之日起計算,可根據各國政府決定連任。

第七條

(秘書處運行)

一、秘書處工作遵照內部規章運行,該規章經各方向秘書長書面提出修訂意見,經秘書處內部會議通過;

二、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運行,秘書長不便或缺席時,將根據職位順序書面指定一位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一職;

三、秘書處需每年起草並向例會提交工作計劃以獲評估批准;

四、秘書處可與中國(含澳門特區)以及葡語國家相關機構簽署諒解備忘錄、議定書或其他形式的協議;

五、秘書處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投資促進局開展中葡論壇投資工作小組有關工作;

六、秘書處可編輯和分發與秘書處工作相關的出版物;

七、秘書處所有成員均接受秘書長協調並遵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八、有關秘書處成員輪換及任期事宜,應由秘書長通報與會國主管部門,包括澳門特區政府;

九、秘書處每月召開工作會議,如有必要可召開特別會議;

十、根據需要,秘書長定期召集副秘書長、各辦公室主任(集體或分別)開會,以保證各方信息對稱;

十一、秘書處會議紀要原件在秘書處存檔,副本發秘書處所有成員。秘書處實行共識決策。

第八條

(秘書長職責)

一、秘書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任命;

二、負責秘書處的行政和財政管理,確保經貿合作行動綱領的落實;

三、主持常設秘書處會議並提出會議議程,有關議程將提前告知參會人員;

四、建立和協調與中國包括澳門特區和與會國有關部門的聯繫,副秘書長和派駐代表予以協助;

五、應代表中葡論壇利益公正地行使職權,副秘書長予以協助;

六、簽署常設秘書處對外協議;

七、遵守澳門特區法律。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的副秘書長職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的副秘書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委派;

二、協助秘書長執行經貿合作行動綱領及部長級會議的各項決定,落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論壇各項工作及事務;

三、協調投資促進工作;

四、協助秘書長建立與協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的聯繫;

五、協助秘書長主持常設秘書處例會及特別會議或受秘書長委託主持上述會議;

六、受秘書長委託簽署常設秘書處對外協議;

七、遵守澳門特區法律。

第十條

(葡語國家指派的副秘書長職責)

一、葡語國家指派的副秘書長由中葡論壇與會葡語國家委派;

二、協助秘書長執行行動綱領和部長級會議決定,落實與葡語國家相關的論壇工作事宜;

三、協調培訓工作;

四、協助秘書長建立和協調與各葡語國家駐華大使的聯繫;

五、協助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會議和例會;

六、受秘書長委託簽署常設秘書處對外協議;

七、定期通過葡語國家駐華使團團長向各葡語國家駐華使館通報秘書處運行中的重要事項;

八、每季度訪問各葡語國家駐華使館;

九、協調葡語國家派駐代表的工作;

十、遵守澳門特區法律。

第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的副秘書長職責)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的副秘書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派;

二、協助秘書長落實行動綱領,協調秘書處與澳門特區政府之間的聯繫;

三、協調秘書處的行政、預算和財務工作;

四、協助秘書長落實行動綱領和部長級會議決定,以及與澳門特區相關的論壇工作事宜;

五、協助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會議和例會;

六、遵守澳門特區法律。

第十二條

(派駐代表的職責)

一、派駐代表由中葡論壇葡語與會國政府任命;

二、與各葡語國家駐華使館、聯絡員及各自國家主管部門保持聯絡和溝通,在其職權範圍內確保行動綱領和每年工作計劃的執行;

三、向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通報在各國聯絡員及有關部門的協助下為落實行動綱領所做重點工作的情況;

四、協助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就論壇相關工作聯繫所在國政府機構特別是聯絡員;

五、推動所屬國家諮詢機構和企業與中方的聯繫,從而促進雙方經濟和企業合作;

六、提供本國概況和經貿領域投資商機等信息,供與會國政府部門和企業參考,以推動論壇框架下各領域合作;

七、遵守澳門特區法律;

八、與葡語國家論壇主管部門、聯絡員、外交使團及其他機構的聯絡只能通過派駐代表進行。

第十三條

(行政辦公室職能)

一、行政辦公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官員組成;

二、包括行政辦公室主任和顧問,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以及與中國政府部門和企業界的聯絡,以順利落實行動綱領和工作計劃;

三、定期向秘書處通報行動綱領執行情況;

四、負責秘書處在中國內地舉辦的推介活動;

五、確保秘書處與中國有關機構的必要聯繫。

第十四條

(聯絡辦公室職能)

一、聯絡辦公室由中葡論壇葡語與會國官員組成;

二、包括辦公室主任,負責確保論壇與葡語與會國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輔助辦公室職能)

一、輔助辦公室由澳門特區政府公職人員組成;

二、宗旨是按照秘書處工作計劃,輔助秘書處工作,並為秘書處的良好運行提供必要的資金、後勤和禮賓支持;

三、工作目標、步驟等應與秘書處保持一致;

四、由一名主任負責協調,確保其運作;

五、輔助辦公室主任每季度向秘書處提交預算執行報告;

六、在具體輔助工作的執行過程中,輔助辦公室應優先服從常設秘書處的工作計劃和安排。對直接協助秘書處工作的輔助辦人員進行考核時,應正式聽取各辦公室負責人意見。

第十六條

(臨時工作組)

一、根據需要,對技術性強且事關行動綱領落實的重大事項,常設秘書處經內部會議討論通過後,可專設臨時工作組進行評估;

二、上述工作組為諮詢機構,由秘書處成員、顧問及必要的外單位人員組成;

三、工作組提交報告後,該工作組即告終止。

第十七條

(權利和義務)

一、秘書處成員在澳門工作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在到任和離任回國時有權享有支持,應保證為其個人物品的運離提供幫助;

二、秘書處成員有權獲得由秘書處頒發的工作證,以便為其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聯繫和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三、凡任滿三年,任期結束時,秘書處將頒發榮譽證書和帶論壇標誌的鍍銀盤,標明人員到任和離任時間,正式離任時贈送本人;

四、為保證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與會國應根據其外交和領事規定,為常設秘書處成員在中國和葡語國家境內通行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最終條款)

一、秘書處成員有義務遵守中國(含澳門特區)的法律,不干涉該國內政;

二、本章程的解釋或執行如產生爭議,應通過有關部門協商或協調解決;

三、本章程可通過簽訂議定書進行修改補充,有關議定書將成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根據本章程相關規定生效;

四、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於15天內在相關主管機構登記存檔,並在官方信息機構進行公布;

五、本章程可通過各方以書面形式表達意願,在例會上通過各方共識進行修改並通過。


2013年11月2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

2023年3月28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