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运作章程
前言
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以下简称中葡论坛)是于2003年10月在澳门创立,由中国中央政府发起、中国商务部主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办,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葡萄牙和东帝汶七个葡语国家共同参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于2017年加入,赤道几内亚于2022年加入,合共10个成员国以经贸促进与发展为主题的多边经贸合作机制,旨在加强中国与葡语国家之间的经贸交流,发挥澳门联系中国与葡语国家的经贸平台作用,促进中国内地、葡语国家和澳门的共同发展。
鉴于中葡论坛与会国各部长决定将中葡论坛(澳门)常设秘书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考虑到2003年签署的第一份经贸合作行动纲领中各部长表达的意愿,“建立后续机制,通过在澳门设立常设秘书处,保障所需后勤和资金支持”;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做出的贡献,特别是发挥澳门作为连接中国与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殊地位,以及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考虑到在2003年、2006年、2010年、2013年、2016年中葡论坛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分别签署的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行动纲领;
考虑到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上论坛与会国提出的建议“赋予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为了便于更有效地履行职能,创造必要条件保障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执行和落实相关任务和工作,
同意制订本运作章程,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及名称说明)
为实施本运作章程,有关定义及名称说明如下:
一、“秘书处”: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根据2003年部长级会议签署的经贸合作行动纲领设立的论坛后续机制,保障所需后勤和资金支持,以及必要的联络,执行部长级会议决定,落实经贸合作行动纲领。
二、“例会”:该机构的任务是在各届部长级会议之间,评估批准常设秘书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文件。会议每年召开,与会成员有秘书长(负责主持会议)、副秘书长、葡语国家联络员、驻华使节、派驻代表、中国商务部代表、投资工作小组和澳门特区联络员。
三、“与会国”:中葡论坛与会国,即中国、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赤道几内亚、莫桑比克、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
四、“主办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五、“葡语国家”:中葡论坛葡语与会国,即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赤道几内亚、莫桑比克、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
六、“澳门特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七、“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中央和澳门特区政府机构,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葡语国家机构;
八、“联络员”:由主办方和葡语国家委派,负责在与会国协调与论坛相关事务;
九、“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指所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
十、“行动纲领”: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行动纲领;
十一、“工作计划”:每年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
十二、“办公场所”:用于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官方办公的大楼或大楼部分设施,无论所有权和形式如何;
第二条
(地点)
一、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区政府为常设秘书处的运行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
第三条
(资金使用)
一、根据常设秘书处工作计划,辅助办公室提出秘书处相关预算草案,经秘书处内部会议确认通过后形成正式预算报澳门特区政府审批;
二、常设秘书处及内设办公室应严格按工作计划使用资金,资金使用前需经秘书长确认;
三、秘书处工作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支出需经秘书长同意。
四、资金由登录于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预算账目中的开支项目负担。
第四条
(适用法律)
一、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均适用于常设秘书处;
二、秘书处坚持成员国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各成员国国家身份、平等相待的原则;
第五条
(常设秘书处职能)
一、秘书处为论坛常设执行机构,在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语国家的意见后,负责起草经贸合作行动纲领,提交各与会国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待经贸合作行动纲领通过后,确保行动纲领的实施和执行;
二、负责组织论坛各项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执行和跟进论坛和部长级会议做出的决定;
三、定期向论坛与会国通报部长级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了解并跟进中国和葡语国家优先合作领域相关的政策;
五、参与论坛与会国举办的多双边及相关投资贸易促进活动;
六、有权在其办公场所使用秘书处标志;
七、有权在其办公场所以及举办各种活动时使用与会国国旗。
第六条
(常设秘书处成员)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葡语与会国派驻代表、中国商务部派驻人员是常设秘书处成员;
二、秘书处成员在常设秘书处不具有外交身份;
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应遵循秘书处内部职级,按职位顺序为秘书处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无论该成员在原机构的职务高低;
四、秘书处成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人身和财物损害,由秘书处负责协调与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五、秘书处成员的任期均为三年,自实际履职之日起计算,可根据各国政府决定连任。
第七条
(秘书处运行)
一、秘书处工作遵照内部规章运行,该规章经各方向秘书长书面提出修订意见,经秘书处内部会议通过;
二、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运行,秘书长不便或缺席时,将根据职位顺序书面指定一位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一职;
三、秘书处需每年起草并向例会提交工作计划以获评估批准;
四、秘书处可与中国(含澳门特区)以及葡语国家相关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议定书或其他形式的协议;
五、秘书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开展中葡论坛投资工作小组有关工作;
六、秘书处可编辑和分发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出版物;
七、秘书处所有成员均接受秘书长协调并遵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八、有关秘书处成员轮换及任期事宜,应由秘书长通报与会国主管部门,包括澳门特区政府;
九、秘书处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如有必要可召开特别会议;
十、根据需要,秘书长定期召集副秘书长、各办公室主任(集体或分别)开会,以保证各方信息对称;
十一、秘书处会议纪要原件在秘书处存档,副本发秘书处所有成员。秘书处实行共识决策。
第八条
(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任命;
二、负责秘书处的行政和财政管理,确保经贸合作行动纲领的落实;
三、主持常设秘书处会议并提出会议议程,有关议程将提前告知参会人员;
四、建立和协调与中国包括澳门特区和与会国有关部门的联系,副秘书长和派驻代表予以协助;
五、应代表中葡论坛利益公正地行使职权,副秘书长予以协助;
六、签署常设秘书处对外协议;
七、遵守澳门特区法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派的副秘书长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指派的副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派;
二、协助秘书长执行经贸合作行动纲领及部长级会议的各项决定,落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论坛各项工作及事务;
三、协调投资促进工作;
四、协助秘书长建立与协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联系;
五、协助秘书长主持常设秘书处例会及特别会议或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上述会议;
六、受秘书长委托签署常设秘书处对外协议;
七、遵守澳门特区法律。
第十条
(葡语国家指派的副秘书长职责)
一、葡语国家指派的副秘书长由中葡论坛与会葡语国家委派;
二、协助秘书长执行行动纲领和部长级会议决定,落实与葡语国家相关的论坛工作事宜;
三、协调培训工作;
四、协助秘书长建立和协调与各葡语国家驻华大使的联系;
五、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会议和例会;
六、受秘书长委托签署常设秘书处对外协议;
七、定期通过葡语国家驻华使团团长向各葡语国家驻华使馆通报秘书处运行中的重要事项;
八、每季度访问各葡语国家驻华使馆;
九、协调葡语国家派驻代表的工作;
十、遵守澳门特区法律。
第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派的副秘书长职责)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派的副秘书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派;
二、协助秘书长落实行动纲领,协调秘书处与澳门特区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协调秘书处的行政、预算和财务工作;
四、协助秘书长落实行动纲领和部长级会议决定,以及与澳门特区相关的论坛工作事宜;
五、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会议和例会;
六、遵守澳门特区法律。
第十二条
(派驻代表的职责)
一、派驻代表由中葡论坛葡语与会国政府任命;
二、与各葡语国家驻华使馆、联络员及各自国家主管部门保持联络和沟通,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行动纲领和每年工作计划的执行;
三、向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通报在各国联络员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为落实行动纲领所做重点工作的情况;
四、协助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就论坛相关工作联系所在国政府机构特别是联络员;
五、推动所属国家咨询机构和企业与中方的联系,从而促进双方经济和企业合作;
六、提供本国概况和经贸领域投资商机等信息,供与会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参考,以推动论坛框架下各领域合作;
七、遵守澳门特区法律;
八、与葡语国家论坛主管部门、联络员、外交使团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只能通过派驻代表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室职能)
一、行政办公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员组成;
二、包括行政办公室主任和顾问,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以及与中国政府部门和企业界的联络,以顺利落实行动纲领和工作计划;
三、定期向秘书处通报行动纲领执行情况;
四、负责秘书处在中国内地举办的推介活动;
五、确保秘书处与中国有关机构的必要联系。
第十四条
(联络办公室职能)
一、联络办公室由中葡论坛葡语与会国官员组成;
二、包括办公室主任,负责确保论坛与葡语与会国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辅助办公室职能)
一、辅助办公室由澳门特区政府公职人员组成;
二、宗旨是按照秘书处工作计划,辅助秘书处工作,并为秘书处的良好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后勤和礼宾支持;
三、工作目标、步骤等应与秘书处保持一致;
四、由一名主任负责协调,确保其运作;
五、辅助办公室主任每季度向秘书处提交预算执行报告;
六、在具体辅助工作的执行过程中,辅助办公室应优先服从常设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对直接协助秘书处工作的辅助办人员进行考核时,应正式听取各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第十六条
(临时工作组)
一、根据需要,对技术性强且事关行动纲领落实的重大事项,常设秘书处经内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专设临时工作组进行评估;
二、上述工作组为咨询机构,由秘书处成员、顾问及必要的外单位人员组成;
三、工作组提交报告后,该工作组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秘书处成员在澳门工作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在到任和离任回国时有权享有支持,应保证为其个人物品的运离提供帮助;
二、秘书处成员有权获得由秘书处颁发的工作证,以便为其与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和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三、凡任满三年,任期结束时,秘书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带论坛标志的镀银盘,标明人员到任和离任时间,正式离任时赠送本人;
四、为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与会国应根据其外交和领事规定,为常设秘书处成员在中国和葡语国家境内通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最终条款)
一、秘书处成员有义务遵守中国(含澳门特区)的法律,不干涉该国内政;
二、本章程的解释或执行如产生争议,应通过有关部门协商或协调解决;
三、本章程可通过签订议定书进行修改补充,有关议定书将成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生效;
四、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于15天内在相关主管机构登记存档,并在官方信息机构进行公布;
五、本章程可通过各方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愿,在例会上通过各方共识进行修改并通过。
2013年11月2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
2023年3月28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修订


